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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重大变革:没有了监事会该怎么重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如何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到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立、职权界定、协调机制、议事规则等。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俗称“三会一层”,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对国有企业来说,现代公司的“三会一层”再加上传统的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就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主体。

从本次《公司法》修订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已经公布,我国传统上一直实施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将向只有董事会没有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同时存在的格局转变,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混合治理模式,相应的治理主体的职权、规则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01

哪种情况可以选择只有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分为单层架构、双层架构两种治理架构。所谓单层架构就是公司有董事会但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同时行使的是执行权与监督权,再加上经理层,实际上是董事会为中心的架构。双层架构就是公司同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独立监督、经理层负责执行。

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实际上就是双层架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却明显体现了我国公司治理将从双层架构向单层架构、双层架构并存的过渡。

一般的公司采取双层治理架构,也就是董事会、监事会都要存在。

但“规模较小的公司”却可以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连股东会也没有。

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即可。同时,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2名董事即可。如果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那还没有股东会。那么,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从最极端角度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可以没有,只要经理层就可以了。从本质上看,这仍然是一种双层治理架构。

那么,明确采取单层架构的公司是哪些呢?主要是两类: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明确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简单说就是取消了监事会,形成单层架构。在这种架构下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因此,实际上审计委员会承担了以前监事会或监事承担的监督权,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这不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是针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一般公司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达到这个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采取单层架构。


2.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意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达到这些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采取单层架构。


02

不设监事会后公司应该如何有效治理?

不设监事会,显然会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及各治理主体的定位、职权调整,让公司治理体系在新的条件下达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提高治理水平、增强治理效能。

新的治理体系下各治理主体要充分明确自身定位与职权边界。

第一,股东与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显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设股东会。但对设立股东会的公司来说,股东会太重要了。从治理主体定位讲,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其职权法定,行使关乎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人权、事权、财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公司治理角度讲,股东如何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关键。很多公司都存在着股东越级指挥、以命令代替治理结构,干涉、侵犯公司主体地位、法人财产权等问题,也是公司治理改善的关键点。尤其是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推动下,股权越来越多元化,股东如何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通过股东会行权是公司治理得以改善的基础。

第二,监督职能调整与优化。显然,从改革角度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那么必然带来监督问题。谁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权的调整优化主要:

1.从董事会职权调整来看,财务、会计监督权力归于审计委员会,要落实董事会防风险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要做实、做专,同时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从整体监督角度讲,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行使外部监督权,一般民营非上市公司则会更多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加强外部监督。国有企业则要升级加强完善“大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活动联动、贯通、一致,提升公司的治理监督效力。

第三,民主管理的融合。民主管理是如何实现的?显然,从公司治理角度讲,是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也是通过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来实现。民主管理一向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治理特色。但从公司法修订草案看,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另外,职工可以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例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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